(2011)衢开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市××支行与与余某某、汪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市××支行与;余某某;汪甲;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开商初字第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市××支行,住所地:开化县××镇××号。诉讼代表人:柴某某。委托代理人:汪乙。被告:余某某。被告:汪甲。被告:詹某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市××支行与被告国余某某、汪甲、詹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汪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汪甲、詹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在立案之前,应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衢开立保字第6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余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2号9幢2单元202室住宅一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市××支行起诉称,2009年12月24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以詹某某为联保小组牵头人,小组成员互为担保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同日,根据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分别与三被告单独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三被告各发放贷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余某某只归还了部分利息,至今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1441.52元未还,原告经多次催付无果。故现起诉书要求被告余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汪甲、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某某、汪甲、詹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1、2009年12月24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联保协议,约定以詹某某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三人互为联保,期限为一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2009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余某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余某某发放借款5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3、2009年12月2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余某某发放贷款50000元;4、2009年12月24日“个人贷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余某某已实际收到原告发放的贷款50000元;5、2010年12月29日被告余某某的账户明细证明,被告余某某归还利息的截止时间是2010年11月25日。被告余某某、汪甲、詹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4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根据该协议规定,同日,原告与被告余某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于同日向被告余某某发放了个人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截止2010年12月23日贷款期限届满,被告汪丙初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归还至2010年11月25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了联保协议、借款合同,并且原告已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既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并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三被告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保证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其他联保人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0年11月26日始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3%计算利息,并自贷款逾期日起按贷款利率的50%加收罚息至还款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汪甲、詹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等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芹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