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200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8月因偷窃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邵志彬(已判刑)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东木坞花牌楼174号对面的苗木培育温室二楼和三楼房间内,采用螺丝刀撬窗的方式,窃得房间内豪美牌808型1.3m×0.9m型铝合金窗框15扇,价值人民币3172元。2、2009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镇顾家桥社区田家埭24号出租房,采用拧断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1700元。综上,被告人杨某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邵志彬的供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周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872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