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齐河县民营担保互助中心、石忠营与郝光彬、李国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县民营担保互助中心,石忠营,郝光彬,李国胜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55-1号原告:齐河县民营担保互助中心原告:石忠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郝光彬,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国胜,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齐河县民营担保互助中心、石忠营诉郝光彬、李国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河县民营担保互助中心、石忠营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郝光彬、李国胜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郝光彬的车辆,车牌:鲁N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