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三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红海与被告张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海,张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367号原告马红海,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男,汉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海与被告张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