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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80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通彩设计有限公司与朱福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通彩设计有限公司,朱福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806-2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通彩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9号首层P27号商铺。注册号:440602000032885。法定代表人钟小玲,任总经理。被告朱福生,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通彩设计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被告已履行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被告已履行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通彩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4元、财产保全费414.72元,诉讼费用合计808.12元(原告已预交808.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