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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宁××厂、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贸易有限公司,海宁××厂,虞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海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海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皮××皮××市××号。代表人:虞某某。被告:虞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海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厂(普通合伙)、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货款143137.01元并要求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海宁××厂(普通合伙)、虞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之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豪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