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蔺志兴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蔺志兴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924号罪犯蔺志兴,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宁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蔺志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该犯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符合减刑后又假释的法定间隔期限以及按照此次奖励证应减刑期后余刑期限。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志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