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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裘亚红与张新宽、贝淑琴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亚红,张新宽,贝淑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494号原告裘亚红。委托代理人罗彩琴。被告张新宽。被告贝淑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明辉。委托代理人吴晓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亚红诉被告张新宽、贝淑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裘亚红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亚红撤回对被告张新宽起诉。审判员  陈华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