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黄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潘云秋与被告郭媛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秋,郭媛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潘云秋,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高素丽,系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媛慧,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武长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钠、常文正,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秋与被告郭媛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云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