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沧民终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黄绍松、白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黄绍松;白金刚;戴风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沧民终字第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绍松,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委托代理人杨荣华,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海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风江,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白金刚,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上诉人黄绍松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010年8月3日原审原告白金刚向海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给付拖欠工资款176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上诉人黄绍松于本调解书生效时给付原审原告白金刚劳务费700元;二、被上诉人戴风江于本调解书生效时给付原审原告白金刚劳务费6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白金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绍松和被上诉人戴风江均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