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同亚玲诉被告李县平、武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亚玲,李县平,武忠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同亚玲,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新村3号。被告李县平,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雷坊村二组。被告武忠有,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甘泉坊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同亚玲与被告李县平、武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同亚玲于2011年3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亚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亚玲负担。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泽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