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陈某甲,城关镇居民。被告:陈某乙,城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学祥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郭玉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