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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陈某甲,城关镇居民。被告:陈某乙,城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学祥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郭玉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