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淳汾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利元与洪景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利元,洪景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汾商初字第17号原告:方利元。被告:洪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利元诉被告洪景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利元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利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方利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子悦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