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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得金、宋桂花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金,宋桂花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得金,又名杨海子,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桂花,女,1964年9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0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09号起诉书指控被���人杨得金、宋桂花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学民、被告人杨得金、宋桂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杨得金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人宋桂花达成购买宋桂花自留山林木的口头协议。同月26日至28日,杨得金雇佣他人携带油锯、斧头等工具,在宋桂花的指引下到宋桂花的自留山无证采伐栎类树木,截成2.4米——3.0米的矿柱218根,折合立木蓄积23.61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得金、宋桂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证人张某1、张某2��郭某、张某3等人证言;被告人杨得金、宋桂花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得金、宋桂花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得金、宋桂花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得金、宋桂花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杨得金、宋桂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得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宋桂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夜江虎审 判 员  刘延洛代理审判员  陈 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娜-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