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翠翠、女与刘少平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翠,刘少平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482号原告胡翠翠、女。委托代理人胡继合,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入马俊义。被告刘少平。现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翠诉被刘少平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翠翠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翠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翠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50诉讼费。审 判 长 徐 严审 判 员 宋 全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