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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翠翠、女与刘少平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翠,刘少平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482号原告胡翠翠、女。委托代理人胡继合,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入马俊义。被告刘少平。现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翠诉被刘少平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翠翠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翠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翠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50诉讼费。审 判 长  徐 严审 判 员  宋 全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