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雁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锁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锁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锁劳,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庄浪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庄浪县,农民。2010年6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高军涛,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锁劳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锁劳及其辩护人高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锁劳至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十字西北角,趁被害人赵某在中国电信天翼营业厅门口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赵某裤子口袋中的现金200元、银行卡一张及身份证等物,随后被告人王锁劳将被害人赵某叫醒并让其讲出银行卡密码,被害人赵某未说出密码。被告人王锁劳离开走到历史博物馆时,适逢被害人赵某在对面交通银行门口准备挂失银行卡密码,被告人王锁劳遂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威胁被害人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害人赵某大喊抓小偷,被告人王锁劳被路过的几名出租车司机抓获并报警,后被出警的民警抓获,当场追回赃款及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锁劳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受其智障影响,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削弱,评为限定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锁劳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被害人银行卡信息、被告人王锁劳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王锁劳的供述;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锁劳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和限定责任能力人,建议对被告人王锁劳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锁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鉴���被告人王锁劳认罪态度好,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锁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9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