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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杰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