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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孟彩玲与刘军、刘毅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彩玲,刘军,刘毅娜,权格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285号原告孟彩玲。被告刘军。被告刘毅娜,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九联厨卫电器经销公司营销员,系刘军之妹。被告权格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彩玲与被告刘军、刘毅娜、权格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彩玲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军、刘毅娜、权格萍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彩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