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执异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虞建荣与陈定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建荣,陈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异初字第1号原告:虞建荣。委托代理人:周元龙,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定安。委托代理人:孙亚佩,女,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建荣与被告陈定安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建荣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建荣撤回对被告陈定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虞建荣负担。审 判 长 卞 杰审 判 员 乐国伦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马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