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陈林锋与陈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锋,陈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陈林锋,农民。被执行人:陈尧军。本院在执行陈林锋与陈尧军民间借贷(2011)甬慈执民字第50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尧军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林锋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陈尧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尧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林锋52365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1110元、执行费685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锋发现被执行人陈尧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沈晓东审判员 王治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