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吕泽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吕泽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3号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进。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委托代理人:朱鲜平。被告:吕泽法。委托代理人:王红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泽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