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李某某,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83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骆某。被告陈乙。被告李某某。被告陈丙。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李某某、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某某、陈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新科花园b区6幢1单元1702室房屋(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074**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074**号)。二、查封被告陈乙所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6833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文卫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来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