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9年5月10日生。被告李某,男,1966年1月17日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1月17日以来,先后两次借给被告李某人民币18000元,立有借据,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中,被告同意每月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00元,直到将借款18000元还清为止。原告向本院提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于每月2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元人民币,直到还清借款共计人民币18000元止(还款方式以字据为凭)二、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英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