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翠云、王广礼等与顾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美英,张翠云,王广礼,王广义,王广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美英,女,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云,女,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礼,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义,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莲,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保才,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上诉人顾美英因与被上诉人张翠云、王广礼、王广义、王广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刚,被上诉人张翠云及被上诉人张翠云、王广礼、王广义、王广莲的委托代理人李万强、王保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亚莉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