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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冬香、李培珠与史瑞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香,李培珠,史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孝法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杨冬香。申请执行人:李培珠。被执行人:史瑞虎,男,1967年2月生,汉族,孝义市梧桐镇东梧桐村人,住本村。上列当事人因杨冬香李培珠诉史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孝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102条第6项、第140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史瑞虎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76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57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史瑞虎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史瑞虎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