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一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0071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子吴某,2009年补办登记结婚手续。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一般,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被告陈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乙,2009年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由于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生活,感情逐渐淡漠。2011年2月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个孩子,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矛盾,但只要双方能正确、冷静处理家庭关系,两人一起外出打工,相互尊重,加强交流,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且孩子年龄幼小,综合考虑双方现实状况,应以维持家庭稳定,原、被告双方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包宜兴审判员 陶宝华审判员 王颖颖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书记员 龚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