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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邹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邹某。被告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