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孙尚清与蚌埠市水产养殖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尚清,蚌埠市水产养殖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孙尚清,男,193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市水产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柴学恒,该单位场长。委托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尚清与被告蚌埠市水产养殖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袁俊岭审判员 陶 薇审判员 陈雪琴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