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平鳌民受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鲍某某、缪某某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平鳌民受初字第6号起诉人:鲍某某。起诉人:缪某某。2011年3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鲍某某、缪某某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0年5月28日,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平土函(2010)65号告知起诉人座落于平阳县××××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若转让该土地使用权需经县政府批准,故起诉人未领取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前依法不得转让出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房屋。被诉人写好了座落在平阳县××××号房屋《立卖尽店面房人》合同,以欺诈手段骗取起诉人鲍某某一人签字,而被诉人拿了该合同后又拒不付清全部购房款。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起诉人鲍某某、缪某某与被诉人周家骥订立的座落在平阳县××××号房屋《立卖尽店面房人》合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人周家骥于2010年3月17日诉起诉人鲍某某、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0年6月23日经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案【(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137号】,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上述《立卖尽店面房人》为有效合同,并判决被诉人鲍某某、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平阳县××××号店面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原告周家骥办理平阳县××××号店面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起诉人鲍某某上诉至温州中院,温州中院依法维持原判。现起诉人起诉要求撤销与被诉人周家骥订立的座落于平阳县××××号房屋《立卖尽店面房人》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鲍某某、缪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