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岐民一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当侠与李栓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00606号原告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苗剑锋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