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杭州班萘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兰博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班萘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兰博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58号原告:杭州班萘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196号裕华大厦B-12-09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增义,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兰博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妙峰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钟世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班萘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兰博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班萘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杭州班萘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