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建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31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国,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0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3��19时许,被告人周建国无证驾驶无牌照巴山48型两轮摩托车由永丰返回卫东途中,行经洛洪路卫东卫生院门前路段时,将行人杨某撞伤,杨某经送洛南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0月6日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建国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谢某、张某等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的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周建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国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建国犯交通肇事罪的��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建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