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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马某某,女,194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3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