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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辖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辖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的(2011)甬余丈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虽在余姚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双方在鄞州和余姚均有居住,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余姚市丈亭镇有误。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主动询问上诉人并作询问笔录,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原审起诉提供的余姚市丈亭镇寺前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1月4日出具的证明和2011年2月15日原审法院询问上诉人的笔录等证据看,可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余姚市丈亭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裁定以被告经常居住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所称原审法院主动询问上诉人并作询问笔录属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审 判 员 傅新德审 判 员 陶金萍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秧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