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下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仙下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应豪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6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5日生女儿杨某意,2007年11月5日生儿子杨乙。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发现,原、被告双方性格完全不合,经常发生吵打,感情逐渐淡漠。但是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原告还是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半个月不到,原、被告因性格实在不合,矛盾愈演愈烈,感情不合分居至今。这二年来,原、被告过着形同陌生人的生活,现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死心,夫妻双方已经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双方结婚登记,生育两个孩子都是某。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3月6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5日生女儿杨某意,2007年11月5日生儿子杨乙。现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已经没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年纪较轻,对夫妻相处之道缺乏足够经验,容易因年轻气盛而产生矛盾。原、被告已经生育有两个孩子,本应是一个美满的家庭。生活中有一些矛盾实为常事,希望原、被告以高度的智慧,长远的眼光来维护、珍惜这个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多沟通多体谅,多为子女、家庭考虑,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有希望。现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应豪洁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巧英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