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云章、滕树银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何云章,滕树银,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037号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董事长。被告何云章,男,汉族,1951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滕树银,女,汉族,1950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深惠路8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云章、滕树银、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思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