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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云章、滕树银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何云章,滕树银,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037号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董事长。被告何云章,男,汉族,1951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滕树银,女,汉族,1950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深惠路8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云章、滕树银、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思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