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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胜山镇蔡丁轮窑厂与楼红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胜山镇蔡丁轮窑厂,楼红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慈溪市胜山镇蔡丁轮窑厂。法定代表人:陈品伟。被告:楼红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胜山镇蔡丁轮窑厂诉被告楼红堂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红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胜山镇蔡丁轮窑厂撤回对被告楼红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