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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64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