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64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