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301号原告贺某某,女,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穆某某,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1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穆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