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徐某。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某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所有的浙h×××××号中型苍栅式货车价值中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所有的浙h×××××中型苍栅式货车中价值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