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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徐某。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某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所有的浙h×××××号中型苍栅式货车价值中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所有的浙h×××××中型苍栅式货车中价值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