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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陈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与陈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陈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陈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陈甲。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道××号,组织代码证:848886750。负责人:陈乙。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祖飞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陈甲及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起诉称:2010年7月4日6时许,原告站在杜某镇三石某某路口等候通过马路,被告驾驶浙j×××××号二轮摩托车某某往西沿小杜线直行至三石某某路口时将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道路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56天,被医师诊断为:腰骶椎痛疼,多处皮下血肿痛,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及骨质疏松症。住院期间,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遂雇请保姆护理。原告从出院至现在仍不能恢复独立生活能力。该事故经临海市交警大队作出临公交认(2010)第b0048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甲驾驶的浙j×××××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此事故损害赔偿经临海市交警大队调解未果。被告陈甲已预付原告医疗费7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甲赔偿原告医疗费8618.49元(医疗费共计15618.49元,扣除被告陈甲已预付的医疗费7000元),医疗用品费1567.50元,护理费3360元(56天×6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56天×30元/天),交通费451.50元,营养费3000元,因事故导致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的保姆护理费10000元(原告已经支付保姆护理费4月×2500元/月),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人民币34677.49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甲辩称:原告诉称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临海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等情况属实,但对原告诉称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存在异议,且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不应赔偿。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临海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被告陈甲驾驶的浙j×××××号二轮摩托车投保了被告保险公司乙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险等事实属实,但对原告诉称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存在异议:原告的医疗费用应扣除医保外的费用,医疗费用按医保标准赔偿;医疗用品费原告只提供收款收据,未提供正式发票,医疗用品费不应赔偿;对于营养费、护理费及保姆��,原告未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被告方某不应赔偿,即使需要赔偿,但营养费主张过高,且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关条款,原告的护理时限应以15天计算;因原告未造成伤残,精神损失赔偿金不应赔偿。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公司登记表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杜某镇三石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原告周某某儿子事实。证据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险保险单1份,拟证明被告陈甲驾驶的浙j×××××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实。证据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被告陈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证据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1份,拟证明原、被告未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事实。证据六、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及医疗证明书各1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诊断情况及住院治疗56天事实。证据七、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及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各2份,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证据八、医疗用品费用收款收据9份,拟证明原告支付医疗用品费事实。证据九、交通费发票63份,拟证明原告花费交通费情况。证据十、雇请保姆护理协议书1份,拟证明原告出院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雇请保姆的费用情况。根据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申请,本院司法鉴定科依法对原告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作出了(2011)临法费102号医疗费用审查意见(证据十一),认为不合理费用共计3332.50元,建议不予赔偿。经质证,两被告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九、十一均无异议,原告对证据十一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七,二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医疗费发票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应在医疗费中予以剔除。对证据八,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只提供收款收据,未提供正式发票。对证据十,二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原告未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应不予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原告医疗费用中是否包含医保之外用药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关���性,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或减少医疗费的赔偿,故对证据七予以认定,结合证据十一,可知原告共支出合理医疗费用12285.99元。对证据八,原告只提供收款收据,未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故对证据八不予认定。对证据十,因原告系自愿出院,且未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故对证据十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7月4日,被告陈甲驾驶浙j×××××号二轮摩托车将原告周某某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道路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56天。住院期间,花费合理医疗费用12285.99元。该事故经临海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甲驾驶的浙j×××××号二轮摩托车已在被告中国××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陈甲已预付原告医疗费7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与被告陈甲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被告陈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甲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及交强险不予赔偿部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2285.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交通费451.50元。对于护理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但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骨质疏松症,其生活确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故对护理费336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营养费,原告虽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但结合原告的身体状况,补充一定的营养能促进其身体的恢复,本院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认定营养费为1500元。上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277.49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360元、交通费451.50元,共计人民币13811.50元。在扣除交强险的赔款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尚有医疗费2285.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5465.99元,由被告陈甲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即为5465.99元,被告陈甲已赔偿原告人民币7000元,原告尚需返还被告陈甲人民币1534.01元。本案交通事故虽造成原告一定程度的受伤,但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的伤残破坏,其主张精神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关于按照15天计算原告的护理期限的抗辩,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11.50元。二、被告陈甲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65.99元(在被告陈甲已支付的7000元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90元,被告陈甲负担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某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金祖飞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钱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