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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学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王学芝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黄炳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杰,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学芝,女,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吉春,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文杰、被告王学芝的委托代理人孙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原告公司表示,此事与原告无关,不要求原告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伤待遇89132元。被告王学芝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正确,请予维持。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7日被告到原告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并于当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27日至2011年12月27日。2009年12月8日被告王学芝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2天,经诊断其右膝外侧副韧带损害并腓骨骨折、右膝后交叉韧带损害、右膝后外侧结构损伤、右侧创伤性湿肺、右侧胸腔积液、右内侧楔骨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反应。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由肇事方支付。2010年5月19日被告向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6月28日该局将其伤认定为工伤。2010年8月20日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学芝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玖级。2009年12月23日,被告向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4元;2、终止双方劳动关系。2010年11月22日,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申请人(被告)王学芝与被申请人(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0月13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被告)王学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200元。三、驳回申请人王学芝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0年12月10日诉来本院。被告王学芝未向本院起诉。在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庭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原告公司表示,此事与原告无关,不要求原告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意见。另查明,被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09年度平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16元。上述事实有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平劳仲案字第627号仲裁卷宗材料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其伤被认定为工伤。被告请求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原告的法定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9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800元(该二项分别以被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1600元为基数支付其12个月和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40元(该二项分别以2009年度平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为基数分别支付12个月和15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鲁政法【2003】10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贯彻鲁政发【2003】107号文件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3】89号)第九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与被告王学芝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0月13日解除;二、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学芝停工留薪期工资19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40元,共计891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70元由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钧涛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