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惠某某申请执行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164号申请人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段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的银行存款289466.8元(贰拾捌万玖仟肆佰陆拾陆元捌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秦川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