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程某某,女,1975年10月30日生。被告李某,男,1975年1月3日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97年元月依法登记结婚,同年3月13日生一女,李某;2005年4月22日生一子,李嘉琦。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出:1、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费,抚养费各自承担;3、家庭共同财产:渭水园小区1号院2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屋一套归我所有,村上给我分配征地款20000元归我所有。其余财产:渭水园1号院3号楼2单元2层西户房屋一套及挖掘机、小轿车一辆归被告李某。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离婚,两个孩子李某、李某某均由我抚养,抚养费不让原告承担,共同财产按与原告协商的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元月依法登记结婚,同年3月13日生一女,李某;2003年4月22日生一子,李某某,婚后双方常因性格不合、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又查双方共同财产有:七里铺渭水园1号院3号楼2单元2层西户房屋,七里铺渭水园1号院2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屋两套;挖掘装载机一台、小轿车一辆。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同意离婚。二、婚生女李某,婚生子李某某均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李某承担。三、七里铺渭水园1号院2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屋一套归原告程某某所有;七里铺渭水园1号院3号楼2单元2层西户房屋一套,以及挖掘装载机一台、小轿车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