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沈松海、陈士福与韩立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松海,陈士福,韩立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沈松海,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士福,农民。被执行人韩立埃,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沈松海、陈士福与韩立埃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松海、陈士福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韩立埃尚未履行腾让坐落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新义小区3幢13号房屋给申请人沈松海、陈士福。被执行人韩立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8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4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