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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章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章某(又名章某)。被告方某甲。原告章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由于认识时间短,于某年某月某日草率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方某乙,××××年××月××日生一子方某丙。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不管孩子,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太大,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方某甲、方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各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三间瓦房,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某甲未按时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方某甲,××××年××月××日生一子方某甲。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两个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被告未按时出庭应诉,其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载明双方感情基础牢固,为了给孩子安稳的家庭环境,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证明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被告应关心、照顾孩子,积极弥补不足,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共同为创建美好的幸福家庭而努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路   安   平审判员 马娆审判员郭天鲁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晓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