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北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刘某,唐山陶瓷研究院停薪留职工人。被告孙某甲,无业。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孙某乙。2005年被告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释放后被告什么工作都不做,只是一味地向原告要钱。2010年原告才得知被告索要的钱都用在赌博上,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用于偿还赌债,还向原告的姐姐等人借款3400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甲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孙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5年被告孙某甲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出狱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生气争吵。2010年6月4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1月5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曾在2011年3月16日在本院的谈话笔录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产生一定矛盾,但如果双方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并及时交流沟通,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