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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广东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为二审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上诉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被上诉人陈×年终提成奖,二是上诉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被上诉人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焦点之一,本案中,被上诉人陈×提交了分部经营账目表,上诉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不确认被上诉人陈×提交的经营账目表,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双方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的约定及分部经营账目表,一审核算深圳市三××有限公司应按352259.91元应收未收款向被上诉人陈×计付年终提成奖金52838.98元,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焦点之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都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上诉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被上诉人陈×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存在,故应支付被上诉人陈×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核算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黄  小  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