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殷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殷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陈某某,女,1938年3月24日生。被告殷某某,男,1962年3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殷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