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西安瑞德轴承有限公司诉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德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18元(叁万捌仟肆佰壹拾捌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成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珏 来源:百度搜索“”